聯系方式
-
地 址:北京安外東后巷28號
郵 編:100710
電 話:
秘書處 (010) 64239509
會員部 (010) 64515488
對外聯絡部 (010) 64222440
學術研究部 (010) 64515458
信息咨詢部 (010) 64211697
傳 真:(010) 64299057
Email:ciecos@263.net
文章來源: | 文章類型: 內容分類: |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報告工作的通知
商辦合函〔2021〕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及其他單位(以下統稱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開展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工程項目報告規范管理,指導企業更好地開展信息報告工作,現將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開展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條例》、《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管理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55號)等規定在對外投標或議標前辦理備案或特定項目立項,并按照“凡(備案)立項必報告”的原則向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報告工程項目后續開展情況。
二、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中央企業總部向商務部報告已備案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和地方企業向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已備案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企業向商務部報告已立項特定項目的開展情況。
三、企業應當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應用—項目后續管理”(以下簡稱應用端)報告工程項目的中標、簽約、開工、完工情況并定期報告項目進展。
(一)中標情況。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投標或議標結果公布后30天內填報中標情況,將項目狀態標記為“已中標”或“未中標”。
(二)簽約情況。企業應當在與外方簽訂項目合同之日起30天內填報簽約日期、合同金額、合同工期等,并填寫《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報到登記表》(附件1),加蓋公章后向中國駐工程項目所在國(地區)使(領)館或代管館報送。
(三)開工情況。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后的30天內填報開工日期等信息。
(四)項目進展。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后定期報告項目進展情況。每年填報2次,填報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填報方式為填寫《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半年情況報告表》(附件2)。
(五)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竣工移交后30天內填報竣工移交日期等信息。如竣工移交后負責運營,應當繼續填寫《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半年情況報告表》。
四、工程項目遇到以下突發事件或重大事件時,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揮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平臺作用 加強境外企業和項目疫情防控以及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商辦合函〔2020〕101號)要求在24小時內通過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平臺報送情況:
(一)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爆恐襲擊、綁架事件的;
(三)發生治安犯罪、群體性事件的;
(四)發生被境外機構反腐敗調查,因境外腐敗問題被境外媒體報道的;
(五)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受到當地環保處罰、因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被境外媒體報道的;
(六)出現重大衛生疾病事件的;
(七)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的;
(八)發生戰爭、政變的;
(九)出現重大輿情的;
(十)企業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五、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項目報告監督管理,完善報告管理流程,督促企業履行工程項目信息報告義務,并結合業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報告檢驗制度,將工程項目報告事項列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六、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工程項目報告作用,主動加強與駐外使(領)館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工程項目生產建設、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情況,發現問題的,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為企業提供服務保障,加強對企業境外合規經營和風險防控培訓,著力提升企業境外合規經營的意識、能力和水平,推動企業境外自律合規經營,防范境外重大風險。
七、企業應當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工程項目信息,企業工程項目信息報告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給予激勵。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商務主管部門予以體型、函詢、約談,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按規定納入信用記錄,與有關主管部門、駐外使(領)館和行業組織等進行信息共享,并進行綜合管控。違反《條例》的,按照《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商務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盡責,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不得違法違規透露企業和工程項目信息。
九、企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開展的工程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報到登記表(樣式)
2.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半年情況報告表(樣式)
商務部辦公廳
2021年6月11日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類型:原創”的所有作品,其版權屬于商務部網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商務部網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類型:轉載”、“文章類型:編譯”、“文章類型:摘編”的所有作品,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它媒體,轉載、編 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來源,并自負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