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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前位置:首頁> 政策法規

            商務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關于印發《關于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報批程序(修訂稿)》的通知

            文章來源: 文章類型: 內容分類:

            商貿發〔2018〕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機電辦)、財政(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有關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各中央管理的企業:

            現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關于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報批程序(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商務部,并抄報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商務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2018年1月5日

            關于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報批程序

            (修訂稿)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項目風險,杜絕“倒逼”現象,理順工作關系,提高工作效率,堅決制止惡性競爭,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有實力的企業在更高水平上參與國際競爭,壯大裝備制造等新的出口主導產業,促進大型成套設備擴大出口及對外承包工程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條 本程序中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特指由有關金融機構或企業提供信貸,并向我國保險機構投保出口信用險,且承保金額在3億美元以上(含3億美元)的大型成套設備出口項目及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報批程序,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擬申請大型出口信貸及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的企業,須在對外投標截標日的至少40個工作日前,或在與國外業主簽訂議標的會談紀要或合作協議(備忘錄)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商會申請項目的投(議)標協調意見。

              有關商會協調職能的劃分,按照原外經貿部《關于對機電商會和承包商會項目協調職能進行重新分工意見的函》(〔1999〕外經貿辦字第72號)的規定辦理,即對于涉及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的工業(生產)性項目,由機電商會協調;對于涉及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的非工業(生產)性項目,由承包商會協調。

              第三條 有關商會收到企業的申請后,在充分聽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和征求我駐項目所在國使(領)館意見的基礎上,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行業協調意見,報商務部。

              對于涉及國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的項目,企業應按照《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商務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2號)的規定辦理。

              對于涉及國家秘 密技術的出口項目,企業應按照科技部、國家保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秘 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國科發計字〔1998〕425號)的規定辦理。

              對于涉及兩用物項和技術的出口項目,企業應按照相關出口管制法規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

              第四條 企業在獲得行業協調意見后,即可向銀行和保險機構申請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銀行和保險機構按照國家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管理的規定,對企業的申請進行預審,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預審合格的項目出具承貸意向書和承保意向書,開始正式介入項目,參與有關談判,指導企業開展相關工作。銀行、保險機構并未出具承貸和承保意向書的,企業不得擅自對外投標和簽訂合同。

              第五條 企業中標后,地方企業通過所屬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報送融資申請報告,中央管理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報送。

              第六條 商務部在收到銀行承貸方案、保險機構承保方案及企業融資申請報告后,會同外交部、財政部等部門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將項目上報國務院審批。

              第七條 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后,按部門職責分工,商務部通知相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及銀行,財政部通知保險機構,由銀行和保險機構正式辦理信貸和保險手續。

              第八條 企業在項目得到國務院批準前簽訂商務合同,須在合同中寫明“以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為生效條件”。項目得到國務院批準后,商務合同方可對外生效。

              第九條 本程序由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程序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本程序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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